第一章总则(General)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台湾股票T+0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Under)《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台湾股票T+0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台湾股票T+0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台湾股票T+0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台湾股票T+0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Formulate)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台湾股票T+0(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台湾股票T+0),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台湾股票T+0,其台湾股票T+0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Index)台湾股票T+0的台湾股票T+0份额(以下简称台湾股票T+0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Subscription)、赎回和交易,合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For)《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指数台湾股票T+0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Clearing)由本所指定的证券(Securities)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所根据台湾股票T+0管理人申请,为交易型指数(Index)台湾股票T+0供给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台湾股票T+0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交易型指数台湾股票T+0通过(By)本所网上发售台湾股票T+0份额的,具有台湾股票T+0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台湾股票T+0合同、台湾股票T+0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Otherwise)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台湾股票T+0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台湾股票T+0代销(Consignment)业务(Business)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定代办证券公司处理台湾股票T+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Redemption)业务。
第八条台湾股票T+0管理人应当将采用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台湾股票T+0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Agent)证券公司签订(Signed)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柄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台湾股票T+0份额的总量限制、特定状况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交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台湾股票T+0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Agent)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举办申报。
第十条台湾股票T+0份额的申购、赎回(Redemption)、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台湾股票T+0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台湾股票T+0收费标准执行。在上市交易的前三年,本所适当减免申购、赎回经手费。
第二节 发售
第十二条 台湾股票T+0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台湾股票T+0份额。选择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台湾股票T+0合同、台湾股票T+0招募说明书、台湾股票T+0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Sale)方式的,投资者按台湾股票T+0合同、台湾股票T+0招募说明书、台湾股票T+0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十三条 台湾股票T+0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交易型指数台湾股票T+0的台湾股票T+0协定和招募说明书,应当明确台湾股票T+0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台湾股票T+0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十五条 具有(Have)台湾股票T+0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台湾股票T+0份额申报的,应当(Should)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或者组合证券。
网上发售(Sale)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台湾股票T+0份额的,本所按照台湾股票T+0合同和台湾股票T+0招募说明书的规则,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拼凑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台湾股票T+0份额的,经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三节 申购、赎回、交易
第十六条 台湾股票T+0份额(Share)的申购、赎回,按台湾股票T+0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台湾股票T+0份额应当用拼凑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台湾股票T+0合同(Contract)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购、赎回台湾股票T+0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征求证券账号、席位代码、申购及赎回(Redemption)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台湾股票T+0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
投资者赎回台湾股票T+0份额的,应当具有对应的足额台湾股票T+0份额。
第二十条 代劳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台湾股票T+0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关联业务规矩,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危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台湾股票T+0管理人制定。
第二十一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入撮合证券(Securities)或台湾股票T+0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资金账户(Account)中拥有足额的资金。
代办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不得将投资者的资本挪作他用。
代劳证券公司在办理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指定交易时,应严格执行本所转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把持相关(Related)风险。
对违反前三款规定的代理证券公司,台湾股票T+0管理人可能按照代销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台湾股票T+0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所认可。